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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婺源县委 婺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            【字体:
中共婺源县委 婺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7-9-28

各乡 ( ) 党委、政府,县委各部门,县直各单位:

 

    为激励社会各界人士在我县发展开放型经济,大力招商引资,为建设小康婺源、绿色婺  源、文明婺源大显身手、建功立业,决定对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予以奖励。奖励办法如下:

    1 、建立基金: 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,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。

    2 、奖励对象 :招商代理人、以商招商企业、民间招商中介机构及社会各界人士,重点奖励招商引资第一引进人(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,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,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,参与县委、县政府对各单位的考核奖励,不作为此文规定的奖励对象)。各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适用此办法。

    3 、奖励标准:

    (1) 高新科技项目和生态型工业项目进入工业园区,以实际进资的 3 ‰计算奖金;

    (2) 工业未入园项目、农业开发项目、旅游及旅游商品开发项目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  目,以实际进资的 2.5 ‰计算奖金;

    (3) 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第三产业项目、矿产品开发项目和资源消耗型项目,以实际进资的 2 ‰计算奖金;

    (4) 上述以国(境)外资金投资的项目,按照 5 ‰的比例奖励。

    4 、兑奖办法:

    (1) 实行引进项目投产和产生效益两次奖励。

    第一次奖励:在引进项目投产后,引资者向县招商局提出申请,申请内容注明引资额、项目内容,并提交合同复印件、客商出具的引资人确认书、银行进帐单、资产评估证明或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、工商登记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、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等材料。经县招商局严格把关确认后,提交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,按照奖励标准,凭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兑奖通知,到指定账户领奖。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。

    第二次奖励:即在引进企业产生效益后,由县招商局提交申请,由县财政局审核,报县政府批准,给予引进人以纳税企业前三年实交税收总额地方所得部分的 10 ﹪奖励,每年兑现一 次。

    (2) 对招商引资连续 3 年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,县委、县政府另行给予一次性重奖,奖金不低于 20 万元。

    5 、几点说明:

    (1) 项目实际投资额均指新增固定资产投入,不包括流动资金。

    (2) 工业项目实际投资额,以企业注册资金、购置土地资金、厂房建设资金、设备购置投资为准。

    (3) 旅游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,以注册资金和经评估机构证明的实际投入建设资金为准。

    (4) 农业开发项目实际投资额,以种植、养殖规模按照饶攻发 [2003]23 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。

    (5) 所有项目实际投资额剔除当地银行贷款资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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