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| 您现在的位置: 中国婺源许村网 >> 文章中心 >> 招商引资 >> 奖励办法 >> 文章正文 |
|
|||||
| 婺源县生态工业园区投资工业项目优惠暂行办法 | |||||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9-28 ![]() |
|||||
|
婺源县生态工业园区投资工业项目优惠暂行办法
为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婺源县生态工业园开发建设,加快园区建设步伐和工业强县进程,凡到工业园区投资办厂除享受国家及省有关优惠政策外,实行下列优惠办法: 一、规费优惠 工业园区内执行县内“零规费”政策。企业在园区落户需办理各种手续,涉及到国家和省明文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,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,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( 除工本费外 ) 一律免收。进园企业在建设期间,除应由施工单位缴纳的以外,涉及到规划、建设、建工、劳动安全、环保、墙革、白蚁防治、防疫等方面的各种收费由园区管委会承担。 二、土地使用优惠 1 、对入园的一般性工业项目按工业园区基本地价 ( 每亩 2 万元左右 ) 出让土地使用权,综合配套费免收;属高新技术项目 ( 省以上认定 ) 或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落户,可享受基本地价减半的价格优惠,综合配套费免收;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,土地价格可以实行“一企一议”。 2 、租用工业园区土地办厂,建设期间免交租金。投产后土地租金按基本地价加综合配套费 (60 元 /m2) 乘以同期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, 5 年不变。 3 、异地搬迁入园和退城入园企业,原有房产、土地拍卖所得用于工业园区投资的,其拍卖所缴纳的税收全额奖励该企业,入园企业同等享受用地优惠办法。 三、税收优惠 1 、新办入园企业,自投产之日起,企业、个人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前 2 年全额奖励给企业,后 3 年减半奖励给企业。属高新技术项目 ( 省以上认定 ) 的可享受 5 年全额奖励企业各种税收县级所得部分。奖励资金须用于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。 2 、搬迁入园企业,以其前 3 年平均数为基数,企业各种税收县级所得增量部分前 2 年全额奖励给企业,后 3 年减半奖励。奖励资金须用于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。 3 、乡镇在工业园区内引资兴办的企业,实行“异地办厂,属地纳税”政策,税款扣除奖励部分后由县乡共享,前 3 年乡镇得 70 %,县得 30 %,以后对半分。乡镇老厂搬迁入园,其原有税收基数划还乡镇,新增部分 ( 扣除奖励部分后 ) 前 3 年 80 %归乡镇, 20 %归县财政,以后对半分。 四、基础设施配套 1 、园内道路、排水、排污、土地平整等公共设施,由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。水 ( 供水、排水、排污 ) 、电、通讯、有线电视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,各经营部门负责建设到园区规划红线,园区管委会负责建设到企业厂区规划红线,企业厂区规划红线以内由入园企业负责。 2 、入园企业的建设项目由企业自主择优选择具有资质证书的施工队伍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定施工队伍。 3 、投资者在园区管委会签订了投资办厂协议后,应提交项目建设书或可行性报告等资 料,由管委会代为办理审批手续,享受“一条龙”服务。 五、其它优惠 1 、凡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办厂的客商及其家属,免费在县城落户,其子女在入托、入学、就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。免收园内企业外籍员工暂住人口管理费。 2 、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工业园区建设,优先安排工业园区项目贷款;对优势企业和重点项目要逐步实行主办银行制度,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,使企业所需的必要的流动资金能得到保 障。 3 、县担保中心按其章程为入园企业提供担保服务。 4 、入园企业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人才,其人事档案由县人才中心管理,评定职称、社保等享受县内企业同等待遇。 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03 年 7 月 18 日印发 |
|||||
| 文章录入:admin 责任编辑:admin | |||||
| 【发表评论】【加入收藏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】 | |||||
| 最新热点 | 最新推荐 | 相关文章 | ||
网友评论:(只显示最新10条。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,与本站立场无关!) |
|
|||||||||||||||||||||||